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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李善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

上訴人
許范碧連
上訴人
許明華
上訴人
林許月娥
上訴人
許瓊尹
上訴人
許雯玲
上訴人
許月琴
上訴人
許月嬌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雲

      許富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許范碧連等7人對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575元。茲因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善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惠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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