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
- 上訴人
- 許范碧連
- 上訴人
- 許明華
- 上訴人
- 林許月娥
- 上訴人
- 許瓊尹
- 上訴人
- 許雯玲
- 上訴人
- 許月琴
- 上訴人
- 許月嬌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志雲
許富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許范碧連等7人對民國106年1月25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1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定、70年台上字第1757號判例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6,2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0,575元。茲因上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