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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調整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沙小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

上訴人
洪長谷
被上訴人
許朝淵

      許朝棋

      許淑惠

      洪綉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所為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捌拾捌元之裁定應予撤銷之。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有明文之規定。

二、經查,本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訴訟程序有重大瑕疵為由,發回本院更行審理,是依前揭規定,上訴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上訴費,爰將原命補繳上訴費之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沙小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調整租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