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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志平陳弘仁王姿婷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

再審原告
林春發
再審原告
林雯雯
再審原告
鄭美利
再審被告
黃鈴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附表編號所示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再審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對本院104年再易字第17號、104年再易字第8號、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99年度再易字第9號、99年度再易字第7號、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等確定判決提起再審,然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並非確定判決,再審原告自不得就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再審原告收受如附表編號2至11判決之日期,分別為99年3月30日、99年7月9日、100年4月6日、100年8月29日、101年4月6日、101年9月6日、104年1月15日、104年3月9日、104年8月27日、106年9月12日等節,業經本院106年度再易字第26號民事裁定認定無訛,是再審原告針對如附表編號2至11所示之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均已超過30日之不變期間,且再審原告對原確定判決即附表編號2所示確定判決多次提起再審之訴,所陳理由均與原審及歷次再審中所為主張相同,其僅係對如附表所示原確定判決、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中,重覆主張之相同事由,亦即指稱法院對於原確定判決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有誤云云,惟均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以裁判駁回其再審之訴確定,此觀卷附如附表所示裁判即明。是再審原告猶執同一事由,對於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裁判,更行提起再審之訴,實有違民事訴訟法第498條之1規定,難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從而,再審原告對「附表編號2至11」確定裁判提起再審,因已逾再審法定期間;且編號1部分經上訴而為本案判決,再審原告提起之再審均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法 官 陳弘仁

法 官 王姿婷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曉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裁判日期    │本院確定裁判案號          │
│    │            │                          │
├──┼──────┼─────────────┤
│ 1  │98年7月13日 │97年度彰簡字第332號判決   │
│    │            │                          │
├──┼──────┼─────────────┤
│ 2  │99年3月25日 │98年度簡上字第112號判決   │
│    │            │(原確定終局判決)        │
├──┼──────┼─────────────┤
│ 3  │99年6月30日 │99年度再易字第7號判決     │
├──┼──────┼─────────────┤
│ 4  │100年3月30日│99年度再易字第9號判決     │
├──┼──────┼─────────────┤
│ 5  │100年8月26日│100年度再易字第10號判決   │
├──┼──────┼─────────────┤
│ 6  │101年3月30日│100年度再易字第14號判決   │
├──┼──────┼─────────────┤
│ 7  │101年8月30日│101年度再易字第6號判決    │
├──┼──────┼─────────────┤
│ 8  │104年1月9日 │101年度再易字第12號判決   │
├──┼──────┼─────────────┤
│ 9  │104年3月5日 │104年度再易字第2號判決    │
├──┼──────┼─────────────┤
│10  │104年8月20日│104年度再易字第8號判決    │
├──┼──────┼─────────────┤
│11  │106年9月7日 │104年度再易字第17號判決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