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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施錫揮

原告
賴有彥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律師
被告
林怡萱
訴訟代理人
韓國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112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482,113元,及自民國111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減縮部分除外)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15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482,11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請求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嗣減縮請求金額為4,482,113元,核原告所為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前開規定,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兩造於民國106年2月3日結婚,婚後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嗣於109年3月16日協議離婚。兩造離婚時,被告有如附表所示婚後財產。原告於短暫婚姻中,匯入被告母親保管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金額逾1,500萬元,離婚時帳戶剩餘600元,被告於婚後購買保險及房屋,財產卻增加上千萬元。

㈡被告於109年3月16日、19日,將以原告帳戶金錢所購買之保單(如附表編號2,共16份保單)解約,所取得之金錢逾200萬元,應計入婚姻中被告所增加財產。

㈢兩造婚姻中,原告以自有房屋貸款500萬元,用以購買登記於被告名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不動產)。兩造離婚後,原告雖切結承諾自行負擔該500萬元債務,但並未表示被告因此增加之500萬元財產價值,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㈣兩造間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原告得請求剩餘財產差額之半即4,482,113元,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82,113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不爭執兩造離婚時,被告名下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及原告所主張財產價值之計算方式。

㈡惟被告婚後並未工作,專心照顧長女賴芓媛至今,可見被告並無任何婚後收入可言。被告既無婚後收入,即便於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系爭不動產及保單,乃係被告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

㈢原告以其房屋抵押借款500萬元,予被告購買系爭不動產,其並簽立切結書,願自行履行債務,不要求連帶保證人即被告承擔。換言之,系爭不動產並非被告以婚後收入所支應,部分資金由原告借貸而來,其餘則係以系爭不動產抵押貸款。原告簽立切結書願自行承擔上開500萬元債務,係對被告為債務免除之意思,自應屬被告無償取得之財產。

㈣兩造婚後購買保險,或變更要保人,均係經原告同意所為。保費由原告繳納部分,部分由被告母親繳納,應屬被告無償取得之財產,則被告解約後取得解約金及保單價值,非屬應列入婚後財產之範圍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條之4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兩造於106年2月3日結婚,婚後未約定夫妻財產制,依法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嗣兩造於109年3月16日協議離婚,本件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之基準日為109年3月16日,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在卷可稽,堪以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婚後財產之範圍及價值如附表所示,業據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並經本院向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函詢及送請石亦隆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有回函及估價報告書可稽,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㈢被告雖辯稱系爭不動產及附表編號2、3所示之保險,均為其無償取得之財產,不應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云云。惟按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第1款所謂無償取得之財產,係指夫妻之一方於取得財產時,他方有贈與該財產之意思表示始足當之,且主張無償取得者應負舉證責任。如夫妻之一方僅將其金錢交付他方管理,或以他方名義登記取得財產,而無任何贈與之明示者,應屬夫妻間財產之管理行為,非屬於受領該財產之夫妻一方無償取得之財產。本件原告縱將其金錢交予被告購買保險及系爭不動產,惟原告並未自認有贈與被告之意思,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其取得系爭不動產及附表編號1、2所示保險,係因原告或其母親之贈與而無償取得,自不能僅憑被告婚後無收入,即推認上開財產係被告無償取得之財產,被告上開所辯,不足採信。

㈣被告又辯稱原告簽立切結書,承諾自行負擔500萬元貸款債務,係對被告為債務免除之意思,上開500萬元財產價值自應屬被告無償取得之財產。惟查,上開500萬元係負債,並非財產,原告縱使於貸款後為上開切結承諾,亦僅係兩造間關於連帶債務內部分擔之約定,不能憑此遽認原告於被告取得系爭不動產當時,即有無償贈與500萬元之意思,被告上開所辯,亦不足採。

㈤綜上所述,原告並無婚後財產,被告婚後財產如附表所示,總額為8,964,226元。從而,原告基於剩餘財產分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婚後財產價值之二分之一即4,482,11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8日(本院卷7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㈥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部分,經核尚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舉證,經審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施錫揮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施嘉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名稱 金額(或換算新臺幣數額) 備註說明: 1 彰化縣○○市○○○街0○0號房地(即員林巿溝皂段658建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建物、同段880-10地號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同段880地號權利範圍10分之1之土地) 6,715,392元 價格日期109年3月16日,房地巿值鑑定為18,351,876元,貸款餘額為11,636,484,剩餘價值6,715,392元 2 雋永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70,845元 已解約之保單,解約金如為美元、澳幣,以109年3月19日之美元匯率為30.506元、澳幣匯率為18.508元換算  月月有利變額年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863,743元   月月有利外幣變額年金:保單號碼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378,079元 (美元12393.58元)   祿美利利變美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38,194元 (美元1252元)   鍾心呵護重大傷病定期:保單號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6,500元   新呵護久久殘廢照護: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18,804元   HEN愛你定期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210元   祿享年年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20,587元   新真安順手術醫療終身: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1,238元   康護防癌健康終身: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4,029元   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23,849元   HEN健康定期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2,890元   祿美年年美元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127,698元 (美元4186元)   超經典101美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27,059元 (美元887元)   祿美年年美元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9日解約 352,527元 (美元11556元)   新澳多鑫澳幣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109年3月16日解約 65,000元 (澳幣3512元)  3 新澳多鑫澳幣終身壽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60,780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澳幣3284元) 尚未解約之保單,匯率換算方式同上  祿美年年美元終身保險:保單號碼0000000000 185,476元 (保單價值準備金美元6080元)  4 國泰世華帳戶於109年3月16日餘額 1,292元   中國信託帳戶於109年3月16日餘額 3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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