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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六三號

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王紋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六三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二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塑膠袋貳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証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需附繕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法  官 王紋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五六三號於民國 90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