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О三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О三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列「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