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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О三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紹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О三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八一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增列「甲○○於民國八十四年四月間因犯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於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其餘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蔡紹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七О三號於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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