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
- 聲請人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被告
-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