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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李言孫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被告
乙○○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0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私行拘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需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法 官 李言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彰簡字第五九四號於民國 93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