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 聲請人
-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