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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7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吳芙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1791號

聲請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69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下列應更正之部分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起原記載乙○○前科『(有竊盜等罪前科,最近一次於民國99年3月20日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完畢)』及第3行起原記載甲○○前科『(有竊盜等罪前科,最近一次於99年2月14日執行有期徒刑4月完畢)』等內容,均應予刪除;第9行原記載『字小貨車』,應更正為『自小貨車』;倒數第3行起原記載『嗣於同日晚上8時許,為警在彰化縣鹿港鎮○○路與民有街口發現該自小貨車,始循線查獲上情』,應更正為『嗣於同日晚上8時許,為警在彰化縣鹿港鎮○○路與民有街口發現該自小貨車,並調閱失竊車輛現場附近監視錄影器,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補充甲○○、乙○○之前科如下:

⒈甲○○前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6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獲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2月(下稱第1案);再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及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8月、3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嗣獲減刑為1月又15日、4月、1月又15日、1月又15日、2月(下稱第2案);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化地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獲減刑為4月、1月又15日、2月(下稱第3案);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14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7月、7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經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39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獲減刑為3月又15日、3月又15日、3月又15日、3月又15日(下稱第4案);又因竊盜案,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嗣獲減刑為2月又15日、2月又15日(下稱第5案);又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彰簡字第770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嗣獲減刑為拘役15日(下稱第6案),上開6案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252號裁定減刑,各案減刑刑度如上所載,有期徒刑部分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與上開拘役刑接續執行,甫於98年7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⒉乙○○前於96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38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又15日(下稱A案);又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B案);復於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11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C案),前開3案再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132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98年10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期間付保護管束,於99年3月20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爰審酌被告甲○○、乙○○均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勞而獲之方式任意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所為不可取,惟考量其等犯罪手段尚屬平和,及其等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所生損害、竊取財物之價值,暨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791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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