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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謝仁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彰簡字第770號

聲請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2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無空氣污染防制設備而燃燒易生特殊有害健康之物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之一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段240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謝仁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文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95年度彰簡字第770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空氣污染防治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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