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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1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陳弘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10號

上訴人
被告
楊濬愷

      鍾雨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幸如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988,6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068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55,94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7,1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陳弘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5年度彰簡字第610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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