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貞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係以電腦繕打姓名而未於其上簽名或蓋章,是本件上訴顯未具備上揭書狀程式,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補正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後之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到本院於原上訴狀補簽名或蓋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