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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分割共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胡佩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貞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嘉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前段、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上訴人係以電腦繕打姓名而未於其上簽名或蓋章,是本件上訴顯未具備上揭書狀程式,爰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提出補正上訴人簽名或蓋章後之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到本院於原上訴狀補簽名或蓋章。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胡佩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彰化簡易庭107年度彰簡字第164號於民國 108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