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5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彰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17 日
- 當事人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尤慶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54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利倫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慶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暐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參佰伍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對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