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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朱敏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及恐嚇、妨害家庭、竊盜等前科,復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另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入監執行,本件不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法 官 朱敏賢

                   書記官 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於民國 90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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