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一七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七一七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四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踰越安全設備竊盜,處有期徒刑拾月,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基於概括犯意,連續以踰越具有防盜安全功能之門扇,進入他人住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他人財物之行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公訴人認上開犯行係犯同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罪,容有誤會,惟起訴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及被告雖係因年輕識淺、一時貪念而罹刑章,且事後已知坦認犯行,惟其尚未補償其行為對被害人所造成之損害,且其連續四次侵入他人住宅行竊,嚴重妨害他人住宅安寧,危害匪淺,是以,若僅科處被告有刑徒刑六月,恐難收刑罰教化之效,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