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六三九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一○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吸食器壹組,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甲○○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及恐嚇、妨害家庭、竊盜等前科,復於民國(下同)八十七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另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二案接續執行,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假釋交付保護管束,嗣經撤銷假釋,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入監執行,本件不構成累犯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