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江俊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

聲請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為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甲○○前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甲○○前係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本件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三五號前為警查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十    日

法 官 江 俊 彥

                   書記官 李 雅 怡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於民國 9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