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壢簡字第二四六號
- 聲請人
-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偵字第四二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為下列更正及補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一)甲○○前於八十八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於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甲○○前係經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三)本件甲○○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晚上八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三五號前為警查獲。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