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1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聲字第3號

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尹良陳幽蘭游智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聲字第3號

聲請人
游黃貝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 107年度壢小字第 431號案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 款固有明文。惟上開規定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就其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鑑定或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又聲請法官迴避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 項及第284 條之規定,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3 日內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 24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聲請人所舉聲請法官迴避之事由無非僅涉及承辦法官對其調查證據之聲請採納與否等情形,揆諸前揭裁定意旨,尚不能認承辦法官有偏頗之虞。再者,聲請人並未釋明承審法官於訴訟結果有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客觀事實,自與聲請法官迴避之要件不符。此外,聲請人並未提出任何足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供釋明所舉聲請迴避之原因,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游智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廖芷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小聲字第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