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7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92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周仕弘

抗告人
即原告
黃耀銅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劉造馥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逾期未繳納抗告費用,即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復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3項之規定,上開規定對於小額事件之抗告程序準用之。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程序裁判費用1,000元,茲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925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