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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壢簡字第82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張博鈞

原告
許晏慈
被告
曹書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32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於超過「新臺幣12萬元及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訴訟費用(除縮減部分外)新臺幣2,280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簡易訴訟程序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55條第1項前段及但書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原為:本院113年度執助字第193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嗣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更正執行案號並變更聲明為:本院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32號強制執行事件,於超過「新臺幣(下同)12萬元及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見本院卷第15頁反面)。核原告上開變更,係本於同一執行事件之基礎事實所為,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合計27萬元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並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932號給付票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惟系爭本票是原告向被告借款簽發,原告實際借款金額僅12萬元非27萬元,故系爭本票超過12萬元及利息部分,被告債權不存在,系爭執行事件就超過12萬元及利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述變更後訴之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持系爭本票聲請裁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7096號)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士林地院囑託本院執行,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現仍在執行中,業經本院依職權核閱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本票裁定雖可作為執行名義,然屬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所稱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類型,原告自得以執行名義成立前債權不成立或消滅為由提出債務人異議,先予說明。

(二)次按票據基礎之原因關係確立後,法院就此項原因關係進行實體審理時,當事人於該原因關係是否有效成立或已否消滅等事項有所爭執,始適用各該法律關係之舉證責任分配原則;票據乃文義證券及無因證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票據上權利之行使,不以其原因關係存在為前提,是以執票人行使票據上權利時,就其基礎之原因關係確係有效存在,固不負舉證責任,惟兩造均主張系爭本票交付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票據債務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自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17號、89年度台上字第505號、88年度台簡上字第55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述意見或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實。是以,系爭本票既為原告擔保原告與被告間借款所簽發,而兩間之借款既僅有12萬元,系爭本票所擔保之債權只有12萬元,則原告主張系爭本票於超過12萬元及利息部分,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並請求系爭執行事件於超過「12萬元及自113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部分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之規定,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爰就訴訟費用部分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博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建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票面金額 發票人 備註 1 113年4月8日 未記載(被告主張113年5月5日提示) 23萬元 許晏慈 新北地院113年度司票字第7096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2 113年4月30日 未記載(被告主張113年5月5日提示) 4萬元 許晏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114年度壢簡字第822號於民國 11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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