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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管靜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一號

抗告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鍾燕芳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銀元壹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

拾伍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法 官 管靜怡

                   書記官 周炎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八十八年度壢簡字第一一八一號於民國 90 年 05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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