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三六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三六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乙○○
- 原告
- 戊○○
- 被告
- 甲○○
丁○○
右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海惠(法)字第○○○三九○號函及相關附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