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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三六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周炳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三六號

原告
丙○○
原告
乙○○
原告
戊○○
被告
甲○○

        丁○○

右原告與被告甲○○、丁○○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三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送達原告,此有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九一)海惠(法)字第○○○三九○號函及相關附件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周炳全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八十九年度壢簡字第八三六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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