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39號
- 原告
-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興特利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關於製作判決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判決本旨,自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