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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3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許乃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39號

原告
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興特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3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關於製作判決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載,且不影響判決本旨,自應更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壢簡易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劉飛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39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