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