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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許泰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壢簡字第77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乙○○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5,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9   日

                 法 官 許泰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游麗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中壢簡易庭94年度壢簡字第777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