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177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壢小字第177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