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簡字第4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壢簡字第418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之規定,於簡易程序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7月1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中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