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7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7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傅曉瑄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范振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18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范振𠗕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犯 罪 事 實 及 證 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5 年度毒偵字第1860號)。

二、核被告范振𠗕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構成累犯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前科素行;其國中畢業之學識程度、從事服務業、未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仍再次施用毒品,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施用毒品犯行,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1860號
    被      告  范振𠗕  男  3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鄉○○路000號
                        居新竹縣○○鄉○○路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范振𠗕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 103年度審易
    字第7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5年3月26日
    執行完畢;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以104年度毒聲字第2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因認
    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5年 2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
    本署檢察官以 104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5年7月13日0時5分採驗尿液起往前回
    溯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 1次。嗣經警於同日0時5分許經其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范振𠗕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採尿同意書、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
      Z000000000000)、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7月2
      5日編號:UU/2016/0000000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 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有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紀錄,有全國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
    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檢  察  官  洪期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
                              書  記  官  劉  佳
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479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