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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邱玉汝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坤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19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坤福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

(二)應補充「採尿同意書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107 年度毒偵字第1958號)。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

1、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累犯:被告前⑴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⑵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3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5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⑶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8年度壢簡字第12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⑷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9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⑸於98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8年度桃簡字第362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⑹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緝字第8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⑺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9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⑻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0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⑼於99年間,因偽證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17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⑽於99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訴字第5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⑾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2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⑿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審易字第13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

⒀於99年間,因贓物案件,經桃園地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6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⑴至⑸、⑻、⑾至⒀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470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8 月確定(下稱甲執行案;執行指揮書起算日為99年5 月17日,執行期滿日為104 年12月31日);上開⑹、⑺、⑼、⑽案件,經桃園地院以100 年度聲字468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下稱乙執行案;執行指揮書起算日為105 年1 月1 日,執行期滿日為108 年1 月31日)。上開甲、乙執行案接續執行,嗣被告於106 年3 月10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其後再因假釋期間犯罪經撤銷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甲執行案之執行指揮書起算日為99年5 月17日,執行期滿日為104 年12月31日,是被告業已於104 年12月31日執行完畢,故被告係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刑事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參,竟仍不知戒惕,再度違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罪,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並考量其犯罪之動機、目的單純;又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犯罪手段平和,亦未因此而危害他人,所生損害非大;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並不相同,應側重以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處遇為宜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五、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8年度竹北簡字第3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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