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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8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林惠君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鍾尚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9 年度毒偵字第2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鍾尚瑋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於本院訊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㈡、被告於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㈢、被告前①於民國103 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簡字590 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 月、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 月確定;又②於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竹簡字第178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上開①、②之罪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816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甲);又③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簡字第6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④於105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竹簡字第8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上開③、④之罪再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994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確定(乙)。(甲)、(乙)經接續執行,嗣於105 年9 月6 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竊盜案件之拘役40日,而於105 年9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矯正執行完畢,理應改過遷善、遠離毒品,竟又再犯本案之罪,堪認其刑罰反應力薄弱,爰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最低本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已非初犯施用毒品罪,經觀察、勒戒及刑之執行後,均未能徹底戒絕施用毒品之犯行,難認有戒毒改過之決心,原當從重量刑。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被告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除構成累犯之前案紀錄外,尚有其他犯罪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不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五、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265號
    被      告  鍾尚瑋  男  3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鍾尚瑋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
    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及接續執行,於民國105 年9 月28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及戒除毒品,基於施
    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12月24日某時許,在新竹市
    西區南大路上某土地公廟內,以口服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8 年12月25日凌晨1 時許,警方
    接獲民眾報案稱新竹縣○○市○○○路000 號前玻璃門窗遭
    人毀損,旋即派員前往上址查處,發現鍾尚瑋蹲坐在上址4
    樓且神情緊張,經查詢後發現其有毒品前科,經徵得同意,
    於同日上午10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安非
    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鍾尚瑋於偵查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其於警詢時坦承於上
    開時、地施用毒品犯行。
㈡、採尿同意書、勘察採證同意書、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毒品犯罪
    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檢體編號:北108240號)、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1 月17日所出
    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北108240號)。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又被告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8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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