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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周煙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魏宗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毒偵字第10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魏宗德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魏宗德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竹北簡字第494號判處有期徒刑6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8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另案拘役刑30日,復於同年8月7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思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9年4月2日 10時1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為毒品調驗人口, 經警於上開時間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獲。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魏宗德於警詢中固不否認有於上揭時地採尿並封緘送驗等情,惟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犯行,辯稱:最後一次我忘了時間和地點云云。惟查:被告於於109年4月2日10時10分許為警採集之尿液, 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GC/MS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毒偵卷第12頁),有採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5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U/2020/00000000)等在卷足稽。

(二)按「尿液毒品檢驗...若能使用先進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則可完全排除偽陽性之干擾,為目前最具公信力的檢驗方法」, 有法務部調查局第六處87年9月29日(87)發技(一)字第00000000號函為憑,是前揭臺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所使用之檢驗方法已可完全排除毒品偽陽性之干擾,檢驗結果堪以採信;又甲基安非他命經口服投與後約百分之70於24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約百分之90於96小時內自尿液中排出,...甲基安非他命之檢出與其投與方式、投與量、個人體質、採尿時間及檢測儀器之精密度等諸多因素有關,因此僅憑尿液中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無法確實推算吸食時間距採集時間之長短,惟依上述資料推斷, 最長可能不會超過4日等情,亦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年2月8日(81)藥檢壹字第001156號函釋可參。是依上開說明佐以被告之前揭尿液檢驗報告可知被告確有於 109年4月2日10時10分許採尿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三)綜上,被告前揭所辯,顯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前案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 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同為毒品案件之前案紀錄,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院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多次毒品案件之前案紀錄,足見素行不佳,一再施用毒品戕害自我身心,間接危害社會風俗秩序,並考量被告犯後猶飾詞狡辯、態度非佳,暨衡其家庭經濟狀況小康、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煙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350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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