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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王靜慧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緯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速偵字第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緯平犯竊盜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應予補充、更正之部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7時30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4時許」。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3、4行「徐銓宏所有」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徐銓宏管領使用」。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路口及商店內監視器翻拍照片」之記載,應更正為「路口監視器翻拍照片」。

㈣證據部分應補充「證人徐民雄於警詢中之證述(偵卷第21頁)」、「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份(偵卷第12頁)」、「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押筆錄1份(偵卷第13至14頁)」。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鄭緯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己力獲取所需,恣意竊取他人財物,漠視他人財產權益,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竊得之物品已經被害人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22頁),暨被告自述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偵卷第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竊得之車牌1面,業已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參(偵卷第22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大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  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38號
    被   告 鄭緯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緯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3月3日7時30分許,騎乘無懸掛車牌之機車,行經新竹縣
    湖口鄉榮光路與盧江路口,見徐銓宏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
    00號機車無人看守之際,徒手竊取徐銓宏所有車牌號碼000-
    0000號機車車牌1面得手後,懸掛在上開機車上使用。徐銓
    宏發現機車車牌遭竊,報警處理。嗣鄭緯平於113年3月4日1
    5時30分許,在新竹縣○○鄉○○路000號前,騎乘上開機車,為
    警發現始循線查獲。
二、案經徐銓宏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鄭緯平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徐銓
    宏指述之情節相符,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
    、員警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員警113年3月5日偵查報告
    、路口及商店內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許大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陳昭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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