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緯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緯平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鄭緯平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審酌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侵害法益、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及受刑人於各案之犯後態度,兼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日後賦歸社會更生、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所陳述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毀棄損壞 宣 告 刑 拘役4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1月22日 113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速偵字第67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473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17日 113年6月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27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21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5月6日 113年6月27日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70日 編 號 3 4 罪 名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拘役30日 拘役20日 犯 罪 日 期 113年3月3日 113年4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速偵字第138號 新竹地檢 113年度偵字第87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20號 判決日期 113年7月1日 113年8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 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145號 113年度竹北簡字第32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3年7月25日 113年9月12日 備 註 編號1至3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