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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馮俊郎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忠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忠霖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處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應補充「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被告王忠霖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之公共危險罪。

(二)關於本件應該要判被告多久的刑度部分,本院依照刑法第57條的規定,以被告的責任為基礎,考慮到:被告前已有因酒後駕車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1次,及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次確定之前案紀錄,且其所持之普通小客車駕駛執照業經吊銷,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憑,竟仍不知警惕,再次於服用酒類後,吐氣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64毫克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情形下,駕駛自用小客車上路,並因喝酒精神恍惚而發生車禍自撞路邊石墩,嚴重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之觀念,行為實值嚴厲譴責,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未造成他人生命、身體及財產法益之侵害,兼衡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從事自由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況。本院認為本件判「被告有期徒刑5個月,而且如果執行檢察官同意易科罰金的話,依照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以1千元折算1日」,是比較適當的刑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之3條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馮俊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15號
  被   告 王忠霖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忠霖於民國115年1月8日12時許至同日15時許,在新竹縣○
    ○鄉○○路000號附近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
    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17時許,自上址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29分許,行經新竹縣○
    ○鄉000○00號前,不慎自撞路邊石墩,經警據報前往處理,
    並於同日17時55分許,測得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64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王忠霖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員警職務報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新竹縣政府警
      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現場照片、
      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在卷可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榮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游雅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交簡字第55號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