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家溱(原名:林秀月)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加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二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6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