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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家溱(原名:林秀月)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黃加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第二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繳納,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6 月2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則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北簡字第90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