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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0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傅曉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0號

原告
陳莉莉
被告
陳燕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原係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業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於民國92年12月25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之支票1 紙(支票票號:QW0000000 號,付款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竹東分行,下稱系爭支票),詎其屆期提示,竟遭付款銀行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為此,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9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所執之系爭支票,前經訴外人羅慶良於93年6 月11日向被告主張請求給付票款,嗣經本院以93年度竹東簡字第79號判決、94年度簡上字第8 號判決被告勝訴確定(下稱前確定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00 條第1 項規定,原告不得再就同一訴訟標的再行起訴。

㈡又系爭支票係遭訴外人古又予(原名古乙瑄、古幸惠)偽造,古又予因本件偽造有價證卷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32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829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是其係印章被盜用,既未在票據上簽名,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

㈢此外,系爭支票罹於時效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乃指同一事件已有確定之終局判決者而言。其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三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自不受確定判決之拘束(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278 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固與前確定判決相同,然其當事人與本件不同,非同一事件,原告既現為系爭支票之執票人,即得本於票據關係請求被告請求給付票款,不受前確定判決效力之拘束,是原告主張本件受既判力所及,即非可採。

㈡按盜用他人印章為發票行為,即屬票據之偽造。被盜用印章者,因非其在票據上簽名為發票行為,自不負發票人之責任,此項絕對的抗辯事由,得以對抗一切執票人(最高法院51年度臺上字3309號判例要旨參照)。經查:系爭支票係遭訴外人古又予盜用被告印章後偽造簽發等情,業據本院93年度訴字第326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2491號判決、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829 號判決認定在案,並有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48 頁),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是被告辯稱系爭支票未經其授權或同意,係遭古又予盜用印章所偽造等語,應屬可採。揆之上開說明,被告自不負發票人之負任,是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即非有據。

㈢按票據上之權利,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1 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票據法第22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及第14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92年12月25日,於93年12月24日即因罹於時效而票據權利消滅,原告復未舉證證明其在聲請核發本件支付命令前,曾為任何中斷時效之行為,揆之前開法條規定,被告抗辯消滅時效完成而拒絕給付,即屬有據。

㈣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30萬元及自92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被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竹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法 官 傅曉瑄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5年度竹東簡字第40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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