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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彭政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

原告
甲○○
被告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應記載「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供證明或釋明之證據」,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不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可明。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96年9月20日起訴狀中敘明請求被告三人賠償其看護、預估之醫療費用、營養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交通費、代墊費、郵票費、機車維修費、律師費等,但未據原告於起訴狀上載明其請求裁判之聲明為何? 亦未提出任何證據為憑,嗣經本院於同年10月19日當庭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訴之聲明及相關證物,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依首揭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26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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