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竹北簡易庭(含竹東)
- 裁判日期96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上 訴 人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4,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盧玉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德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