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
- 上訴人
-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表明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據同法第444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提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