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58號

上訴人
永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浚利鋼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6月11日本院竹北簡易庭96年度竹北簡字第56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4條之1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表明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另亦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上訴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據同法第444條之1規定,命上訴人提出,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戴家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