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8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88號
- 原告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李劭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榮焜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