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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88號

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沈建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旗簡字第88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李劭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榮焜等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2月9 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人主張之上訴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沈建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承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旗山簡易庭103年度旗簡字第88號於民國 104 年 0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