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旗山簡易庭94年度旗簡字第7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旗簡字第78號
- 原告
- 甲○○○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丁○○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訴訟適用之民法第1148條前段、第1153條第1項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過度侵害被告依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為由,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並裁定本件訴訟程序停止,現大法官已決議不受理,有司法院95年10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09500232714 號函在卷可查,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