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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黃裕堯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審易字第2183號

公訴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伶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115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與檢察官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王伶滿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王伶滿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7 月3 日上午11時40分許,行經黃○○位在高雄市○○區○○路00號住處時,趁屋主黃○○及其所僱用之印尼籍看護○○不注意之際,竟從該住處大門進入屋內後,徒手竊取○○所有放置於皮包內現金新台幣(下同) 1,800 元,得手後旋即逃離現場,嗣後已將現金1,800 元花費殆盡。嗣○○返回住處後發覺遭竊,通知屋主黃○○報警處理,經警調取監視錄影畫面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於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緝字第573 號卷〈下稱偵二卷〉第27、45、48頁、本院卷第24頁反面至25頁、第26頁反面至27頁)。

㈡證人即被害人○○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警卷第4至7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21403 號卷〈下稱偵一卷〉第18至19頁)。

㈢監視器錄影影像光碟1 片、監視器錄影影像翻拍照片計12張(見警卷第37至40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度審訴字第1721號、98年度審簡字第4965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以98年易字第325 號、98年度訴字第638 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1月、5 月、4 月、5 月、10月、8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100 年11月1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 年7 月11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努力工作以賺取所需,為貪圖不法利益,率爾任意竊取他人之物,損及他人財產權益,且以侵入住宅之竊取方式,對於他人生命、身體法益,亦已構成嚴重之潛在威脅,影響社會治安甚鉅,且被告前有多次竊盜前案紀錄(前開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素行非佳,顯見其法紀觀念淡薄,對於刑法保護他人財產法益之規範置若罔聞,被告竊得之現金自承業經花用殆盡,而被告迄至審理終結,仍未能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誠屬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之態度,復參酌被告自述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服務業、收入堪稱固定、經濟狀況勉持、身體狀況良好及尚需扶養父母親,暨兼衡其犯罪手法、動機、所生損害及被害人具體損失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儆懲。

㈢沒收:本件被告竊得之現金1,800 元,屬被告因犯罪之所得且已花用殆盡而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項等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47條第1 項、第38 條之1第1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媛舒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伊芸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83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