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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彭志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1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薛妙慧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執聲字第20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薛妙慧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薛妙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再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8月4日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收文章在卷可稽(見聲字卷第1頁),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105年9月1日移撥部分業務至本院,是雖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惟本件聲請既隨同移撥本院,自僅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間業務分配之問題,本院成立後,應由本院續據聲請人之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本院就定應執行刑之本案,應仍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各罪之犯罪時間、判決字號、確定日期等節均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受刑人本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志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智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11│104年9月30│臺灣高雄地│105 年3 月│雄院104年 │105 年3 月│
│  │害防制│月        │日        │方法院(下│29日      │度審訴字第│29日      │
│  │條例  │          │          │稱雄院)10│          │2136號    │          │
│  │      │          │          │4年度審訴 │          │          │          │
│  │      │          │          │字第2136號│          │          │          │
│  │      │          │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10│105年2月13│雄院105年 │105年6月17│雄院105年 │105年6月17│
│  │害防制│月        │日        │度審訴字第│日        │度審訴字第│日        │
│  │條例  │          │          │737號     │          │737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196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