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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羅婉怡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建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建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建池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 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已確定,應依刑法第50條、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4 罪,業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列之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酌如附表所示之各罪,雖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執行卷內),故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均屬雷同,犯罪時間亦屬接近及侵害法益、各罪所反映之行為人主觀惡性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婉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嘉鴻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罪名 │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      最後事實審      │       確定判決       │          
│號│      │          │          ├─────┬─────┼─────┬─────┤          
│  │      │          │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          
├─┼───┼─────┼─────┼─────┼─────┼─────┼─────┤          
│1 │毒品危│有期徒刑8 │105年1月20│臺灣高雄地│105年6月21│同左      │105年6月21│
│  │害防制│月        │日凌晨1 時│方法院105 │日        │          │日        │
│  │條之施│          │40分許採尿│年度審訴字│          │          │          │
│  │用一級│          │時起回溯72│第695號   │          │          │          │
│  │毒品罪│          │小時內之某│          │          │          │          │
│  │      │          │時(不含公│          │          │          │          │
│  │      │          │權力拘束時│          │          │          │          │
│  │      │          │間)      │          │          │          │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5年1月19│臺灣高雄地│105年6月21│同左      │105年6月21│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19時許  │方法院105 │日        │          │日        │
│  │條例之│罰金,以新│          │年度審訴字│          │          │          │
│  │施用二│台幣1,000 │          │第695號   │          │          │          │          
│  │級毒品│元折算1日 │          │          │          │          │          │
│  │罪    │          │          │          │          │          │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5 │105年2月22│臺灣高雄地│105年6月21│同左      │105年6月21│
│  │害防制│月,如易科│日17時許  │方法院105 │日        │          │日        │
│  │條例之│罰金,以新│          │年度審易字│          │          │          │
│  │施用二│台幣1,000 │          │第1256號  │          │          │          │          
│  │級毒品│元折算1日 │          │          │          │          │          │
│  │罪    │          │          │          │          │          │          │
├─┼───┼─────┼─────┼─────┼─────┼─────┼─────┤
│4 │毒品危│有期徒刑11│105 年4月8│本院105年 │105年10月 │同左      │105年11月 │
│  │害防制│月        │日16時30分│度審訴字第│13日      │          │8日       │
│  │條例之│          │許        │1531號    │          │          │          │
│  │施用一│          │          │          │          │          │          │
│  │級毒品│          │          │          │          │          │          │
│  │罪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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