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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林新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請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蘇上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上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上瑀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火秋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詐欺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  │105年8月4日           │105年10月16日         │
│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5633號                │15899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1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    │
│  │      │                      │                      │
│事├───┼───────────┼───────────┤
│實│判  決│105年9月27日          │106年4月18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19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    │
│判├───┼───────────┼───────────┤
│決│判決確│105年12月26日         │106年4月18日          │
│  │定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0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