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涂議云
- 選任辯護人
- 曾增銘律師
朱正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高雄地
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903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涂議云無罪。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涂議云明知社會上詐騙案件層出不窮,且可預見將自己之銀行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提供他人使用,恐遭利用作為人頭帳戶,作為詐欺集團進行存、提款及轉帳之用,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經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蘇佳慧」之成年女子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後,約定以每月新臺幣(下同)3萬元租金為代價,租用被告所有之合作金庫南永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合庫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復又要求其將上開帳戶提款卡密碼更改為556677。被告即於民國105年4月4日23時46分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水源路附近之7-11便利超商,以交貨便方式,將其所申辦上開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寄送至高雄市前鎮區之7-11便利超商學源門市,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夏源正」之成年人收受,而容任該人暨所屬詐欺集團得恣意使用前述合庫帳戶。嗣該人與其成年同夥取得上開合庫帳戶之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方式,詐騙告訴人詹舒婷、林致瑀等2人,致其等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匯出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合庫帳戶內,旋遭提領近空等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刑事訴訟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參照)。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詳下述),揆諸上開說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三、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檢察官認被告涂議云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犯行,無非係以被告涂議云於偵查中之陳述;告訴人詹舒婷、林致瑀於警詢中之陳述;被告上開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匯款交易明細表、Line對話紀錄等證據,資為論罪依據。訊據被告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稱:當初在手機遊戲看到廣告訊息,稱提供帳戶及提款卡密碼即可獲得兼職工作,因當時休學數月,要找工作,故將合庫帳戶提款卡,提供予對方,並依對方指示事先變更密碼,伊係被騙的等語。經查:
㈠如附表一所示告訴人遭詐騙集團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詐騙手法詐騙後,分別陷於錯誤,因而各匯款至被告上開合庫帳戶內,嗣遭詐騙集團成員提領(告訴人匯款日期、被害金額及詐騙手法均詳如附表一所示)等情,業據告訴人詹舒婷、林致瑀於警詢中陳述明確(詳警卷第13頁倒數第2行以下至第15頁第5行、第16頁倒數第5行以下至第17頁倒數第10行),並有匯款交易明細表、被告上開合庫帳戶開戶資料及歷史交易明細表在卷可參(警卷第31頁上方編號①、②2張;第32頁下方編號⑦、第34頁上方、第35頁、第36頁;本院易卷第43頁背面)。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惟此僅得認定被告合庫帳戶,遭詐欺集團用以作為詐欺告訴人等之匯款帳戶。
㈡關於被告依詐騙集團成員指示,變更本件合庫帳戶提款卡密碼後寄交之緣由經過,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供陳:105年4月4日,在手機線上遊戲的公開聊天平台,自稱「蘇佳慧」之女生說:有兼職機會,可以月入2至3萬元等語;遂與「蘇佳慧」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蘇佳慧」說:公司是臺灣運彩線上投注站,客人退費帳戶不夠,在找帳戶配合的,客人錢匯入後,由財務保管,薪水第1期5天為5千元,依指示更改提款卡密碼後,提供帳戶就可以領到薪水等語;伊以為是政府開的,認係工作兼職的一部分,才提供帳戶;故於同日23時46分許,將名下合作金庫的提款卡變更為「蘇佳慧」指定之密碼556677後,透過交貨便,寄至7-11學源門市,收件人為「夏源正」;提供金融卡後,對方有傳臺灣運彩官網,說這是合法的等語(詳偵卷第21頁背面第1行至第13行、倒數第13行以下、倒數第10行;本院易卷第175頁背面第9行以下)。並提出如附表二所示LINE對話紀錄為據(詳偵卷第23頁至第53頁)。本院審酌:
①觀之如附表二所示被告與「蘇佳慧」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當被告向「蘇佳慧」詢問兼職之工作內容時,「蘇佳慧」即對被告明確告以:公司係臺灣運彩線上投注站,配合期間,每期薪水都會提前匯到被告指定的帳戶,只需要提供存簿跟提款卡給公司,公司兼職很簡單,不會耽誤時間,配合時間每期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不配合了跟我講下就可以,提款卡就會退還給你。嗣當被告表示欲提供合庫帳戶配合後,「蘇佳慧」旋即要求被告先提供其名下另一郵局帳戶之局號、帳號、戶名及其聯絡電話,表示要先幫被告做薪水存檔。且當被告表示無法當日寄送合庫帳戶存摺及提款卡時,「蘇佳慧」即以職缺名額滿額為由,要求被告先寄提款卡,再補寄存摺,嗣被告寄送提款卡等物後,要求匯款時,「蘇佳慧」即以財務未回覆為由搪塞,之後即未回應。
②整體而言,因目前臺灣運動彩券係委由臺灣運動彩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運彩公司)發行,為運動彩券合法投注管道,該公司亦開放線上投注(虛擬簽注)服務。是「蘇佳慧」係先冒用合法公司名義,以提供兼職工作為由,要求被告交付其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配合變更提款卡密碼,嗣再以薪水存檔為由,要求被告提供郵局帳戶、電話等個人資料,藉以取信被告。並以職缺名額有限,可能造成滿額為由,製造兼職機會搶手之錯覺,誘使被告先行提供提款卡。當被告寄交提款卡後,「蘇佳慧」即多所搪塞,未依約給付款項。堪認被告應係遭受「蘇佳慧」詐騙而交付合庫帳戶金融卡。
③被告於105年4月5日17時15分許,雖以「因為有朋友就是借存摺和提款卡給人,結果官司纏身」等語為由,要求「蘇佳慧」提供公司地址及「蘇佳慧」聯絡資訊,並稱:還是以防萬一。惟依如附表二所示之對話內容時間,被告於105年4月4日22時26分許,甫詢問「蘇佳慧」工作內容,卻在不到1小時內即同日23時18分許,即應允先寄交上開合庫帳戶提款卡,並於半小時後(同日23時49分前不久)完成寄交手續。因被告詢問兼職工作內容至完成寄交提款卡手續止,期間未逾2小時,且於翌日始詢問交付帳戶是否會官司纏身。顯見被告受「蘇佳慧」話術影響,誤認係合法運彩公司要求提供帳戶提款卡,且職缺有限,待遇頗豐,方一時思慮未周,未思及合法公司應無要求他人提供帳戶提款之必要;待遇薪資超出一般合理之範圍等情事,而交付帳戶提款卡,嗣後始覺有疑慮,方於交付帳戶提款卡後詢問「蘇佳慧」是否會官司纏身。否則如被告於交付提款卡之前,認為有可能為詐騙成員所使用,應會及時詢問「蘇佳慧」是否合法,不至於交付後始詢問「蘇佳慧」。被告上開供述,尚非無據。
㈢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多利用人頭帳戶做為出入帳戶,屢經報章雜誌及新聞媒體披露,而政府機關亦一再宣導,切勿任意交付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個人專屬資料,促請社會大眾注意,固屬實情。惟縱令如此,社會上仍有不少人士,遭經常宣導之行騙手法詐騙得手,且其中亦不乏在社會上有相當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之人。況現今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之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其詐騙所得之物除一般認知之金錢外,如擴及至帳戶資料等物,亦屬可能之事。本件被告係遭詐騙集團人員,佯稱臺灣運彩公司兼職機會為由,而被騙交付合庫帳戶提款卡、依指示變更密碼之事實,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觀之被告所述遭詐取帳戶提款卡、依指示變更密碼之過程,詐騙集團成員並未談及將從事違法行為,甚至冒用合法運動彩券發行公司名義,被告因誤信臺灣運彩公司確有此一兼職機會,遂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提供上開帳戶提款卡及依指示變更密碼,能否因此而遽認其於交付上開帳戶提款卡及配合變更密碼之初,即有幫助該詐騙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未必故意,尚有可疑。況被告如係基於幫助之犯意,依詐騙集團成員之指示,將帳戶提款卡、存摺封面等帳戶資料,提供予詐騙集團成員,且配合變更提款卡密碼,以遂行向被害人詐騙之用。則被告因提供帳戶提款卡及配合變更密碼,須負擔被查獲後受刑事訴追之風險,衡情應會事先向詐騙集團成員取得相當之對價後,再提供提款卡,避免未獲得代價,反而負擔刑事責任。然依本件卷內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曾因提供帳戶提款卡及配合變更密碼,而取得相當之對價。反之,被告再三向「蘇佳慧」追問薪水何時匯入,並表示:因為我有些費用需要這筆錢等語時(詳偵卷第52頁第4行以下),「蘇佳慧」均再三以「財務還沒有回覆,晚點跟你聯絡」、「還在等財務回覆」、「再幫你問財務,問幫你用好沒有」等語推託(詳偵卷第50頁倒數第5行以下、第51頁倒數第3行以下、第52頁倒數第5行以下)。甚至被告嗣於105年4月13日17時3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聯絡「蘇佳慧」,稱:已經超過5天了,如果還沒匯,那我先退了等語(詳偵卷第53頁;審易卷第16頁背面);且被告隨即於105年4月14日辦理掛失上開帳戶提款卡等情,復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永康分行106年3月20日(106)合金南永康存字第1060000019號函附卷可稽(詳本院易卷第42頁),實與常情不符。再者,詐騙集團成員既有意向被告詐取帳戶提款卡,要求其配合變更密碼,自會刻意推銷、窗飾其詐騙內容,一方面藉以取信被告,使被告在不懷疑遭詐騙之下,交付帳戶提款卡,依指示配合變更提款卡等物。另一方面則掩飾真實身分,避免被識破,反遭查獲。是尚難僅以被告為一具有正常智識經驗之人,在無法確認對方真實姓名年籍之情形下,仍將重要之金融帳戶提款卡交付他人,並配合指示變更密碼,與常理有違,即認被告確有幫助犯罪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本件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達到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亦無法本於推理之作用,證明被告確有如事實欄所示幫助詐欺之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自屬不能證明,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因被告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則移送併案審理部分(105年度偵字第24414號),應退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濬程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告訴人│匯款時間 │詐欺方式 │匯款金額 │ │號│ │ │ │(單位:新臺幣)│ ├─┼───┼─────┼────────┼────────┤ │ 1│詹舒婷│105年4月8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①29,987元 │ │ │ │日18時3分4│為123團購網客服 │②29,985元 │ │ │ │8秒、18時6│人員(處刑書漏載│③15,985元 │ │ │ │分31秒、18│店家名稱),向告│ │ │ │ │時6分31秒 │訴人詹舒婷誆稱:│ │ │ │ │至18時13分│網路購物發生錯誤│ │ │ │ │16秒間之某│,將會變成連續扣│ │ │ │ │時(處刑書│款,須持提款卡操│ │ │ │ │漏載匯款時│作更正等語。 │ │ │ │ │間) │ │ │ ├─┼───┼─────┼────────┼────────┤ │ 2│林致瑀│105年4月8 │詐騙集團成員佯稱│29,987元 │ │ │ │日18時13分│為小三美日賣家(│ │ │ │ │16秒(處刑│處刑書漏載店家名│ │ │ │ │書漏載匯款│稱),向告訴人林│ │ │ │ │時間) │致瑀誆稱:網路購│ │ │ │ │ │物發生錯誤,將會│ │ │ │ │ │變成連續扣款,須│ │ │ │ │ │持提款卡操作更正│ │ │ │ │ │等語。 │ │ └─┴───┴─────┴────────┴────────┘ 附表二 ┌─┬──────┬───────────────────────┐ │編│ 對話時間 │ 對 話 內 容 │ │號│ │ │ ├─┼──────┼───────────────────────┤ │1 │105年4月4日 │【22時26分】 │ │ │ │被告:請問是什麼工作呢 │ │ │ ├───────────────────────┤ │ │ │【22時26分】 │ │ │ │「蘇佳慧」:哈囉 我們是台灣運彩線上投注站的 │ │ │ │ 我先跟你簡單介紹工作性質有什麼不明│ │ │ │ 白的都可以問我 │ │ │ │ 我們公司是做總代,全台不同區域會員│ │ │ │ 很多 │ │ │ │ 每個禮拜客人輸臝結算兌匯,存取金額│ │ │ │ 比較大 │ │ │ │ 所以要兌匯的帳戶不夠用現在公司要找│ │ │ │ 配合提供 │ │ │ │ 帳戶給客戶下注 │ │ │ │ 一本帳戶月領30000期領5000—個戶名 │ │ │ │ 最多只能配合6本就是180000 │ │ │ │ 你提供的帳戶裡面也不需要有錢也不需│ │ │ │ 要你簽賭 │ │ │ │ 第一次配合第一期的薪水可以先給你 │ │ │ ├───────────────────────┤ │ │ │【22時28分】 │ │ │ │被告:第一期薪水是多少 │ │ │ ├───────────────────────┤ │ │ │【22時29分】 │ │ │ │「蘇佳慧」:薪水看你配合幾個帳戶來算 │ │ │ │ 一個帳戶一期5000 5天為一期 一個 │ │ │ │ 月有6期 月領就是30000 │ │ │ │ 配合6個帳戶就是一期30000 月領1800│ │ │ │ 00 │ │ │ │ 配合期間每期薪水都會提前匯到你指定│ │ │ │ 的帳戶 │ │ │ ├───────────────────────┤ │ │ │【22時30分】 │ │ │ │被告:所以是把我的戶頭帳號給妳嗎? │ │ │ ├───────────────────────┤ │ │ │【22時31分】 │ │ │ │「蘇佳慧」:我簡單的說 配合你只需要提供存簿跟│ │ │ │ 提款卡給我們公司 │ │ │ │ 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第一期薪水│ │ │ │ 會先給你 │ │ │ │ 你提供的帳戶裡面不需要有錢 │ │ │ │ 公司兼職很簡單 不會耽誤時間的 │ │ │ ├───────────────────────┤ │ │ │【22時33分】 │ │ │ │被告:那存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公司 後確定能使用就 │ │ │ │ 還給我們嗎? │ │ │ ├───────────────────────┤ │ │ │【22時34分】 │ │ │ │「蘇佳慧」:配合時間看你自己 │ │ │ │ 配合期間每期你都會提前領到固定薪水│ │ │ │ 不配合了跟我講下就可以提款卡就會退│ │ │ │ 還給你 │ │ │ │ 存簿是配合5天後就會退還 │ │ │ ├───────────────────────┤ │ │ │【22時34分】 │ │ │ │被告:喔喔喔 原來如此 │ │ │ │【22時35分】 │ │ │ │被告:那怎麼把存簿跟提款卡給你們呢? │ │ │ │【22時36分】 │ │ │ │被告:因為我有一張合庫的存簿和提款卡裡面沒任何│ │ │ │ 錢 可以配合~ │ │ │ ├───────────────────────┤ │ │ │【23時6分】 │ │ │ │「蘇佳慧」:你有確定要配合我會教你怎麼寄給我們│ │ │ │ 公司 我們收到確定可以正常使用薪水│ │ │ │ 匯到你指定的帳戶 │ │ │ │【23時7分】 │ │ │ │「蘇佳慧」:例如你今天去寄 公司明天收到你帳戶│ │ │ │ 確定可以正常使用 後天第一期的薪水│ │ │ │ 就會先給你 │ │ │ │ 只要存簿跟提款卡能夠正常使用就可以│ │ │ │ 配合 │ │ │ │ 沒有指定什麼銀行 │ │ │ │ 不是你的戶名也OK │ │ │ │ 郵局或者新辦的帳戶都是可以的 │ │ │ │ 你目前總共有幾個帳戶 │ │ │ ├───────────────────────┤ │ │ │【23時8分】 │ │ │ │被告:我合庫 跟郵局而已 │ │ │ ├───────────────────────┤ │ │ │【23時8分】 │ │ │ │「蘇佳慧」:存簿跟提款卡都能夠正常使用嗎 │ │ │ ├───────────────────────┤ │ │ │【23時9分】 │ │ │ │被告:可以 但郵局的沒辦法有金錢流動 │ │ │ │ 所以只能合庫的能寄給妳 │ │ │ ├───────────────────────┤ │ │ │【23時9分】 │ │ │ │「蘇佳慧」:那你是要跟公司配合合作金庫的 薪水│ │ │ │ 匯到你郵局的嗎 │ │ │ ├───────────────────────┤ │ │ │【23時9分】 │ │ │ │被告:對。 │ │ │ ├───────────────────────┤ │ │ │【23時10分】 │ │ │ │「蘇佳慧」:那麻煩你先把你郵局的局號 帳號 戶 │ │ │ │ 名跟你的電話傳給我 │ │ │ │ 我這先幫你做個薪水存檔 │ │ │ ├───────────────────────┤ │ │ │【23時10分】 │ │ │ │被告:好 我 看一下喔 │ │ │ ├───────────────────────┤ │ │ │【23時10分】 │ │ │ │「蘇佳慧」:好的 麻煩了 │ │ │ ├───────────────────────┤ │ │ │【23時13分】 │ │ │ │被告:(圖檔:戶名涂議云、帳號00000000000000之│ │ │ │ 美濃郵局存摺封面) │ │ │ │ 0000000000 │ │ │ ├───────────────────────┤ │ │ │【23時14分】 │ │ │ │「蘇佳慧」:OK那你合作金庫的帳戶什麼時候能夠去│ │ │ │ 寄 │ │ │ │ 到7-11寄就可以 很快很方便的 │ │ │ ├───────────────────────┤ │ │ │【23時14分】 │ │ │ │被告:你們公司是在哪裡昵 │ │ │ ├───────────────────────┤ │ │ │【23時14分】 │ │ │ │「蘇佳慧」:我這會幫你安排缺名額據點地址 │ │ │ │【23時15分】 │ │ │ │「蘇佳慧」:哪裡有職缺名額就安排寄去哪裡 │ │ │ ├───────────────────────┤ │ │ │【23時15分】 │ │ │ │被告:喔喔 好的 │ │ │ ├───────────────────────┤ │ │ │【23時15分】 │ │ │ │「蘇佳慧」:你現在能夠去寄嗎 │ │ │ ├───────────────────────┤ │ │ │【23時16分】 │ │ │ │被告:現在嗎?我明天才行 │ │ │ ├───────────────────────┤ │ │ │【23時16分】 │ │ │ │「蘇佳慧」:你現在沒有時間嗎 │ │ │ │ 現在剛好還有職缺名額太久擔心會滿額│ │ │ ├───────────────────────┤ │ │ │【23時16分】 │ │ │ │被告:目前人不在家。存簿放在家裡 │ │ │ ├───────────────────────┤ │ │ │【23時16分】 │ │ │ │「蘇佳慧」:提款卡有在身上嗎 │ │ │ ├───────────────────────┤ │ │ │【23時16分】 │ │ │ │被告:有 │ │ │ ├───────────────────────┤ │ │ │【23時16分】 │ │ │ │「蘇佳慧」:那你可以先把提款卡寄過來 │ │ │ │ 到時候再把存簿補寄過來 │ │ │ ├───────────────────────┤ │ │ │【23時17分】 │ │ │ │被告:我想在確定確定 如果真的不配合了就能寄回│ │ │ │ 給我嗎 │ │ │ ├───────────────────────┤ │ │ │【23時18分】 │ │ │ │「蘇佳慧」:你帳戶寄過來要是沒有收到薪水或者你│ │ │ │ 要終止配合 │ │ │ │ 我們不把帳戶寄回去給你 你可以隨時 │ │ │ │ 去掛失你的帳戶 │ │ │ │ 你掛失我們拿你帳戶也沒有用對吧 │ │ │ ├───────────────────────┤ │ │ │【23時18分】 │ │ │ │被告:嗯嗯 也是哈 │ │ │ │ 好 那我先寄 提款卡 │ │ │ │【23時19分】 │ │ │ │被告:是要寄到哪家 │ │ │ ├───────────────────────┤ │ │ │【23時19分】 │ │ │ │「蘇佳慧」:現在幫你安排 稍等 │ │ │ │ 你找件舊衣服把配合銀行的提款卡包好│ │ │ │ 再用袋子裝好拿到7-11跟店員講你要寄│ │ │ │ 交貨便 寄交貨便是用ibon用的 不懂│ │ │ │ 用你問店員 │ │ │ │ 收件地址:(門市店名:學源)收件人│ │ │ │ :夏源正 電話0000000000 │ │ │ │ 你寄之前提款卡先拿到7-11提款機修改│ │ │ │ 密碼 統一改成556677 │ │ │ │ 全台都有跟公司配合做兼職的 擔心 │ │ │ │ 密碼搞亂 │ │ │ │ 寄好麻煩把交貨便交貨便服務代碼發給│ │ │ │ 我 │ │ │ ├───────────────────────┤ │ │ │【23時21分】 │ │ │ │被告:不能信封袋裝嗎 │ │ │ ├───────────────────────┤ │ │ │【23時21分】 │ │ │ │「蘇佳慧」:可以的 先用其它什麼東西裝好就可以│ │ │ │ 了 │ │ │ │ 我只是打個比方而已 │ │ │ ├───────────────────────┤ │ │ │【23時22分】 │ │ │ │被告:好我先去用 │ │ │ ├───────────────────────┤ │ │ │【23時22分】 │ │ │ │「蘇佳慧」:好的 麻煩了 │ │ │ ├───────────────────────┤ │ │ │【23時38分】 │ │ │ │被告:我能配合1個月嗎 │ │ │ ├───────────────────────┤ │ │ │【23時39分】 │ │ │ │「蘇佳慧」:可以的 │ │ │ │ 配合時間看你自己 不配合了跟我講下│ │ │ │ 就可以 提款卡就會退還給你 │ │ │ ├───────────────────────┤ │ │ │【23時43分】 │ │ │ │被告:(貼圖:好的) │ │ │ ├───────────────────────┤ │ │ │【23時43分】 │ │ │ │「蘇佳慧」:你現在去寄了嗎 │ │ │ ├───────────────────────┤ │ │ │【23時46分】 │ │ │ │被告:對 │ │ │ ├───────────────────────┤ │ │ │【23時47分】 │ │ │ │「蘇佳慧」:好的 麻煩了 │ │ │ ├───────────────────────┤ │ │ │【23時49分】 │ │ │ │被告:(圖檔: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交貨便服務│ │ │ │ 代碼:Z00000000000、取件人:夏*正、取件 │ │ │ │ 門市:學源) │ │ │ ├───────────────────────┤ │ │ │【23時49分】 │ │ │ │「蘇佳慧」:OK 寄的合作金庫的帳戶是嗎 │ │ │ ├───────────────────────┤ │ │ │【23時50分】 │ │ │ │被告:對 │ │ │ ├───────────────────────┤ │ │ │【23時50分】 │ │ │ │「蘇佳慧」:提款卡密碼多少 │ │ │ ├───────────────────────┤ │ │ │【23時50分】 │ │ │ │被告:556677 │ │ │ │ 改好了 │ │ │ ├───────────────────────┤ │ │ │【23時51分】 │ │ │ │「蘇佳慧」:OK 收到件了跟你說 │ │ │ ├───────────────────────┤ │ │ │【23時51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23時51分】 │ │ │ │「蘇佳慧」:你明天能夠把存簿補寄過來了再跟我講│ │ │ │ 下 │ │ │ │ 麻煩了 │ │ │ ├───────────────────────┤ │ │ │【23時51分】 │ │ │ │被告:好 │ │ │ ├───────────────────────┤ │ │ │【23時51分】 │ │ │ │「蘇佳慧」:保持聯絡 合作愉快 │ │ │ ├───────────────────────┤ │ │ │【23時52分】 │ │ │ │被告:(貼圖:OK) │ │ │ ├───────────────────────┤ │ │ │【23時52分】 │ │ │ │「蘇佳慧」:那我先忙 到時候在聯絡 │ │ │ ├───────────────────────┤ │ │ │【23時52分】 │ │ │ │被告:好的~ │ │ │ │【23時55分】 │ │ │ │被告:那薪水是後天才匯嗎? │ │ │ ├───────────────────────┤ │ │ │【23時56分】 │ │ │ │「蘇佳慧」:沒有那麼快 後天才能夠收到件 │ │ │ │ 到時候財務那會盡快幫你安排 │ │ │ ├───────────────────────┤ │ │ │【23時56分】 │ │ │ │被告:好~ │ │ │ ├───────────────────────┤ │ │ │【23時56分】 │ │ │ │「蘇佳慧」:薪水用好會馬上通知你 │ │ │ ├───────────────────────┤ │ │ │【23時56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23時56分】 │ │ │ │「蘇佳慧」:請問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嗎 │ │ │ ├───────────────────────┤ │ │ │【23時57分】 │ │ │ │被告:所以是一期一期匯薪水嗎 如果我配合一個月 │ │ │ │ 的話 │ │ │ ├───────────────────────┤ │ │ │【23時57分】 │ │ │ │「蘇佳慧」:例如你第一期薪水是1號領的 之後就 │ │ │ │ 是5號 10號 15號 20號 25號這樣 │ │ │ │ 每隔5天領一期 │ │ │ ├───────────────────────┤ │ │ │【23時58分】 │ │ │ │被告:喔喔 好的 │ │ │ │ 我懂了 │ │ │ │ 那明天會再補寄~寄好跟妳說~ │ │ │ ├───────────────────────┤ │ │ │【23時59分】 │ │ │ │「蘇佳慧」:好的 你寄之前先把存簿拍給我 戶名│ │ │ │ 分行之類的 │ │ │ ├───────────────────────┤ │ │ │【23時59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23時59分】 │ │ │ │「蘇佳慧」:麻煩了 │ ├─┼──────┼───────────────────────┤ │2 │105年4月5日 │【0時0分】 │ │ │ │被告:我之前好像有拍起來我找給妳 │ │ │ ├───────────────────────┤ │ │ │【0時0分】 │ │ │ │「蘇佳慧」:好的 │ │ │ ├───────────────────────┤ │ │ │【0時3分】 │ │ │ │被告:(圖檔:戶名涂議云、帳號0000000000000之 │ │ │ │ 合作金庫銀行南永康分行存摺封面) │ │ │ ├───────────────────────┤ │ │ │【0時3分】 │ │ │ │「蘇佳慧」:OK 可以了 │ │ │ │ 那你明天直接去寄 │ │ │ ├───────────────────────┤ │ │ │【0時3分】 │ │ │ │被告:嗯嗯 │ │ │ ├───────────────────────┤ │ │ │【0時3分】 │ │ │ │「蘇佳慧」:寄好拍給我就可以了 麻煩了 │ │ │ ├───────────────────────┤ │ │ │【0時3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0時4分】 │ │ │ │「蘇佳慧」:那我先忙 到時候在聯絡 │ │ │ │ 保持聯絡 合作愉快 │ │ │ ├───────────────────────┤ │ │ │【0時4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17時9分】 │ │ │ │被告:想問一下你們是把我的提款卡跟存簿給客人使│ │ │ │ 用嗎? │ │ │ ├───────────────────────┤ │ │ │【17時10分】 │ │ │ │「蘇佳慧」:你提供的存簿跟提款卡都是由公司財務│ │ │ │ 那統一保管的 │ │ │ ├───────────────────────┤ │ │ │【17時15分】 │ │ │ │被告:方便問一下你們公司地址還有妳的聯絡資訊嗎│ │ │ │ 還是以防萬一 │ │ │ │ 因為我有朋友就是借存摺和提款卡給人結果官│ │ │ │ 司纏身~ │ │ │ ├───────────────────────┤ │ │ │【17時16分】 │ │ │ │「蘇佳慧」:我們是中國信託旗下台灣運彩線上投注│ │ │ │ 站的 │ │ │ │ https://www.sportlottery.com.tw/我│ │ │ │ 們公司線上投注網址 你可以先進去看│ │ │ │ 看 │ │ │ │ 我們都是合法經營的 │ │ │ │ 這你都可以放心 │ │ │ ├───────────────────────┤ │ │ │【17時18分】 │ │ │ │被告:(貼圖:好的) │ │ │ │【17時19分】 │ │ │ │被告:那我現在去寄存簿 │ │ │ │ 一樣的名字跟電話嗎 │ │ │ ├───────────────────────┤ │ │ │【17時20分】 │ │ │ │「蘇佳慧」:是的 │ │ │ ├───────────────────────┤ │ │ │【17時20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17時20分】 │ │ │ │「蘇佳慧」:麻煩了 │ │ │ ├───────────────────────┤ │ │ │【17時37分】 │ │ │ │被告:(圖檔:7-ELEVEN交貨便服務單、交貨便服務│ │ │ │ 代碼:Z00000000000、取件人:夏*正、取件 │ │ │ │ 門市:學源) │ │ │ ├───────────────────────┤ │ │ │【17時37分】 │ │ │ │「蘇佳慧」:OK 收到件了跟隨你說 │ │ │ ├───────────────────────┤ │ │ │【17時40分】 │ │ │ │被告:(貼圖:OK) │ │ │ ├───────────────────────┤ │ │ │【17時41分】 │ │ │ │「蘇佳慧」:那我先忙 到時候在聯絡 │ │ │ │ 保持聯絡 合作愉快 │ │ │ ├───────────────────────┤ │ │ │【18時2分】 │ │ │ │被告:好的 │ ├─┼──────┼───────────────────────┤ │3 │105年4月6日 │【11時51分】 │ │ │ │「蘇佳慧」:哈囉 已經收到件了 │ │ │ ├───────────────────────┤ │ │ │【12時19分】 │ │ │ │被告:提款卡嗎 │ │ │ │ 好的 │ │ │ ├───────────────────────┤ │ │ │【12時19分】 │ │ │ │「蘇佳慧」:是的 │ │ │ │ 怎麼樣了再通知你 │ │ │ ├───────────────────────┤ │ │ │【12時57分】 │ │ │ │被告:好 │ ├─┼──────┼───────────────────────┤ │4 │105年4月11日│【11時1分】 │ │ │ │被告:請問 │ │ │ │ 今天會匯錢嗎 │ │ │ │【11時41分】 │ │ │ │被告:(貼圖:問號) │ │ │ ├───────────────────────┤ │ │ │【12時17分】 │ │ │ │「蘇佳慧」:哈囉 財務還沒有回復我 │ │ │ │ 回復我了馬上通知你 │ │ │ ├───────────────────────┤ │ │ │【12時24分】 │ │ │ │被告:好的 │ │ │ ├───────────────────────┤ │ │ │【15時38分】 │ │ │ │被告:請問回復了嗎? │ │ │ │【15時52分】 │ │ │ │被告:銀行不是三點就關了 │ │ │ ├───────────────────────┤ │ │ │【16時22分】 │ │ │ │被告:(貼圖) │ │ │ ├───────────────────────┤ │ │ │【16時33分】 │ │ │ │被告:呃…請問可以回復我現在的情況嗎? │ │ │ ├───────────────────────┤ │ │ │【17時10分】 │ │ │ │「蘇佳慧」:現在還在等財務回復我 │ │ │ │ 晚點跟你聯絡 │ │ │ ├───────────────────────┤ │ │ │【20時15分】 │ │ │ │被告:好 │ ├─┼──────┼───────────────────────┤ │5 │105年4月12日│【2時57分】 │ │ │ │被告:是明天匯嗎 │ │ │ │ 我明天要去郵局 │ │ │ │【2時58分】 │ │ │ │被告:因為我有些費用需要這筆錢 │ │ │ ├───────────────────────┤ │ │ │【13時47分】 │ │ │ │「蘇佳慧」:暸解 現在再幫你問下財務 │ │ │ │ 問下幫你用好沒有 │ │ │ ├───────────────────────┤ │ │ │【13時48分】 │ │ │ │被告:好的 │ ├─┼──────┼───────────────────────┤ │6 │105年4月13日│【7時16分】 │ │ │ │被告:請問問的如何了 │ │ │ ├───────────────────────┤ │ │ │【17時30分】 │ │ │ │被告:已經超過五天了 │ │ │ │ 如果還沒匯 那我先退了~ │ │ │ │ 寄到7-11大義門市 │ │ │ │ 涂議云 │ │ │ │ 0000000000 │ │ │ ├───────────────────────┤ │ │ │【17時35分】 │ │ │ │被告:今天寄吧~黑貓宅急便 │ │ │ │ 勾隔天中午到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