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0號
- 聲請人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蘇上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上瑀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上瑀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詐欺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 │ │ │日。 │日。 │ ├─────┼───────────┼───────────┤ │犯罪日期 │105年8月4日 │105年10月16日 │ │ │ │ │ ├─────┼───────────┼───────────┤ │ 偵查機關 │嘉義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高雄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5633號 │15899號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最├───┼───────────┼───────────┤ │後│案 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1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 │ │ │ │ │ │ │事├───┼───────────┼───────────┤ │實│判 決│105年9月27日 │106年4月18日 │ │審│日 期│ │ │ ├─┼───┼───────────┼───────────┤ │ │法 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 │ │ │ │ │確├───┼───────────┼───────────┤ │定│案 號│105年度朴簡字第3919號 │106年度簡上字第8號 │ │判├───┼───────────┼───────────┤ │決│判決確│105年12月26日 │106年4月18日 │ │ │定日期│ │ │ └─┴───┴───────────┴───────────┘